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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投诉 虚假情况
【案例要旨】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坚守诚信不仅是投标环节的义务,也是配合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供应商如果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第八条。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2日,C事务所参加了“XX审计专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审,C事务所等10家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资格。招标文件约定每家中标供应商合同支付上限不超过1,220,000元。
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投诉人X事务所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C事务所向财政部门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中含有一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经查,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属于虚假资料。据此,财政部门根据C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认定C事务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
【处理理由】
供应商一旦参与投标,其投标行为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畴,有义务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如果供应商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过程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的资料,则该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属于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C事务所是在政府采购投诉环节中,向财政部门提供的虚假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处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认为:第一,C事务所实施了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过程中,其向财政部门提供一份虚假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第二,C事务所具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C事务所在询问笔录以及提交的《坦白书》均承认因担心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自行制作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因此其在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主观上存在“故意”。第三,C事务所在财政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后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主动承认错误,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根据C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的规定,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C事务所作出罚款和一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文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ztzl/jszl/index.html)